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