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在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不采摘花果、不攀折树木、不损坏绿地,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合理避让他人;
(二)保持个人卫生,文明如厕,维护公共环境整洁干净,不在公共区域内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患有传染病时如实提供情况、配合检验和隔离治疗;
(三)节约粮食、水、电、气等资源,养成珍惜食物反对浪费的用餐习惯,不剩菜、不剩饭或者剩食打包;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五)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驾驶机动车礼让行人,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占用无障碍设施,爱护互联网租赁车辆,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车辆;
(六)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尊重当地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礼仪禁忌;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不刻划、涂画、张贴、攀爬;
(七)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八)拒绝网络暴力,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九)观看电影或者演出时,遵守观演礼仪,不影响他人观演;观看体育比赛时,不起哄、不喝倒彩、不向场内抛掷物品;
(十)诚信经营,不误导或者强制消费者交易,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泄露顾客个人信息,不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十一)进行道路、工地施工和房屋装修等活动,合理控制噪声、粉尘以及施工时间,合理设置作业面,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十二)邻里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爱护公共环境,爱惜公共设施,自觉控制室内活动噪音,安全卫生饲养宠物,在阳台、露台种植、浇灌花木时不影响他人;
(十三)移风易俗,不称恶称霸,不欺负老弱,不参与色情、赌博、吸毒、封建迷信和邪教、非法宗教等活动;
(十四)勤俭持家,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家庭和睦,不遗弃、虐待家庭成员;
(十五)教师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友爱,礼貌待人;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