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倡导下列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拾金不昧,主动归还他人失物;
(二)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生态环保、赛会服务以及劝导不文明行为等志愿服务活动;
(三)参与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五)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或者器官、遗体;
(六)守望相助,互相关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七)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倡导向雷锋、向秀丽等英雄模范学习,传承、弘扬英雄模范精神。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