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参与、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