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参与、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