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