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