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五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