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五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