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