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鼓励第二十八条有效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或者器官、遗体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