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司法、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以理服人,不粗暴司法、执法。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设立文明行为发布平台,对获得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清远好人等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布,依法、适时对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予以曝光。

一个年度内因同一种不文明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文明行为,可以根据执法需要,依法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行为人拒不提供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