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对高频高发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定期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