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条已修改犬只伤人的,养犬人、携犬人应当将伤人犬只送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治场所等社会机构连续进行医学观察十日,以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医学观察确认犬只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并通知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