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险。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受害人治疗期间及后期的疫病防控工作。被伤害人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的,应当立即告知被伤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家属。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