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报告区域内扬尘污染行为,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