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和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地面裸露产生的颗粒物造成的大气污染。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