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以及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乡规划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场(不含工业企业、建设工程、港口码头及河道范围内物料堆场)、公共场所及城市道路保洁和绿化养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砂石、渣土、垃圾、土方、煤炭、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禁行、限行区域,对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车辆规定路线、时间,并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保洁和绿化养护、港口码头、公共停车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构)筑物拆除以及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矿产开采、国有储备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