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作业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