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贮存砂土、水泥、石灰、石膏、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装卸物料以及物料堆场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