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对于多次实施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执法巡查频次。

生态环境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