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至九项、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