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从事水泥、砂石、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经营和矿产开采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厂区主要道路以及出入口地面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辅以洒水等措施;(二)厂区车辆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车辆出场时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三)物料以密闭方式运出厂区,防止因遗撒造成扬尘污染。采矿、采砂、采石和取土用地应当制定生态修复计划,及时恢复生态植被。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