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裸露地面应当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硬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范围内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范围内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范围内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其他区域内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