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超过四十八小时未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必要时设置施工围挡。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未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新建、改建的道路绿带,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道路绿带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透水材料。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