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劝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