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八条有效公民应当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维护公序良俗。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