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与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