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