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