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应当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