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