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招募文明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工作。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