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六条有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等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并可以向政务热线或者有关执法部门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