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文广新旅、交通运输、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