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二条有效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