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见义勇为人员等先进模范人物的礼遇及困难帮扶制度,提供相应礼遇,采取措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其模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的工作人员或者会员进行表彰。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