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道德建设要求,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优秀客家文化,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