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升师生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