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二十七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媒体应当倡导文明理念,传播文明行为规范,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浓厚氛围。在主次干道、公园广场、窗口单位、景区景点、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居民小区、机场车站等人员较集中的区域,应当依法设置、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