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禁止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和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