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弘扬苏区精神、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牢记革命历史,倡导下列行为:

(一)参加红色教育、红色研学和红色旅游,讲好红色故事,传唱红色歌曲;

(二)尊崇、铭记英雄烈士,宣传、弘扬其事迹和精神;

(三)爱护红色文物,抵制、劝导、举报污损破坏红色文物的行为;

(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或者红色文物;

(五)其他传承、传播红色文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