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弘扬苏区精神、长征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牢记革命历史,倡导下列行为:(一)参加红色教育、红色研学和红色旅游,讲好红色故事,传唱红色歌曲;(二)尊崇、铭记英雄烈士,宣传、弘扬其事迹和精神;(三)爱护红色文物,抵制、劝导、举报污损破坏红色文物的行为;(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或者红色文物;(五)其他传承、传播红色文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