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传承、弘扬优秀客家文化,倡导下列行为:(一)发扬客家人爱国爱乡、吃苦耐劳、开拓进取、崇先报本、崇文重教、忠厚传家、和衷共济等优良传统;(二)保护和传承客家方言、客家民间艺术以及优秀的客家民俗文化;(三)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客家传统技艺;(四)捐献客家文物,或者将客家文物交付相关部门使用;(五)其他传承、弘扬优秀客家文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