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文明就医,遵守下列规范:(一)遵守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二)尊重医务人员,按照规定配合诊疗活动;(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四)其他文明就医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