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树立优良家风,遵守下列规范:(一)家庭成员互相尊重,互相扶持;(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三)尊敬长辈,赡养、关心老人;(四)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五)邻里之间互敬互助、和谐相处;(六)其他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