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树立文明乡风,遵守下列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推动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物品;(三)保持家禽、家畜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四)不在公路上晒粮、堆放物料影响通行;(五)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六)其他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