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树立文明乡风,遵守下列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推动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物品;

(三)保持家禽、家畜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在公路上晒粮、堆放物料影响通行;

(五)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六)其他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