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四章 健康服务/第四节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第八十七条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专业机构依法利用不包含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居民个人身份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开展卫生健康服务调查、公共卫生管理、临床医学研究等。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