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四章 健康服务/第四节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第八十五条有效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居民个人身份信息的资料,未经居民本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卫生健康以外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个人隐私和重要健康服务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信息存储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安全保密协议,并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存储和使用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