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四章 健康服务/第四节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第八十四条有效成年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向居民本人开放,未成年人的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放,实现在线查询、下载、更新、使用、授权等功能。居民接受医疗服务时,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查阅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居民健康管理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卫生健康管理和居民健康管理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调阅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