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四章 健康服务/第四节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第八十三条有效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的个人基础信息由居民填写或者提供;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更新。个人基本健康信息由居民或者健康管理服务单位填写、更新。其他个人健康信息按照电子健康档案的授权权限,由居民或者提供健康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记录和确认。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