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四章 健康服务/第一节 健康服务体系第六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区域医疗中心、基层医疗联合体、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主体的优质高效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社会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为重要补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