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二章 健康城市第二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物业小区健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开展环境卫生治理,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与器具,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协助开展健康服务调查和居民健康信息登记工作;在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区出入口人员、车辆管理,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居民健康管理和隔离医学观察等工作;配合所在街道和社区开展健康社区建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健康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